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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信息来源: 暂无   发布日期: 2015-10-25  浏览次数:

一、凡严格按操作规程,在使用中仪器自然损坏的,经鉴定及有关人员证明后,可免于赔偿。

二、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必须赔偿:

1、不懂操作,不听指导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。

2、工作不细心、保管不当或嬉闹造成损坏或丢失者。

3、借用丢失或不经批准擅自拆卸、改装造成损失者。

三、仪器损坏丢失处理原则:

1、借用丢失按原价或根据使用年限折价赔偿。

2、局部损坏可修复者赔偿修理费。

3、零件损坏者,赔偿零配件购买费。

4、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,按质量变化程度,酌计损失价值。

5、稀缺、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按原价赔偿。

石油化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

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