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严格按操作规程,在使用中仪器自然损坏的,经鉴定及有关人员证明后,可免于赔偿。
二、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必须赔偿:
1、不懂操作,不听指导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。
2、工作不细心、保管不当或嬉闹造成损坏或丢失者。
3、借用丢失或不经批准擅自拆卸、改装造成损失者。
三、仪器损坏丢失处理原则:
1、借用丢失按原价或根据使用年限折价赔偿。
2、局部损坏可修复者赔偿修理费。
3、零件损坏者,赔偿零配件购买费。
4、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,按质量变化程度,酌计损失价值。
5、稀缺、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按原价赔偿。
石油化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
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